县(市、区)达到控制或净化标准时,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省(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奶牛场、县(市、区)级行政区域考核验收结果,定期公布达到控制和净化标准的奶牛场和县(市、区)名单。 农业部对各省(区、市)进行考核验收,及时公布考核验收结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奶牛结核病控制和净化省(区、市)名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奶牛结核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奶牛结核病防治指导意见主要任务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制定本辖区奶牛结核病防治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鼓励省际或区域之间开展联防联控,共同推动防治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资源整合,强化科技保障,提高奶牛结核病防治科学化水平。要依靠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奶牛结核病专业实验室的技术力量,发挥全国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作用,分析流行动态,加强技术指导,提出政策措施建议,为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技术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与奶牛结核病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发现病原学阳性样品应及时送结核病专业实验室进行分析鉴定。 奶牛结核病专业实验室要持续跟踪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加强诊断试剂等技术研究,提出防治对策建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奶牛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要加强奶牛结核病诊断制品质量监管,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加强奶牛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三)落实经费保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保障,分级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积极协调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法将奶牛结核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率先实现防治目标的奶牛场和县级区域在畜牧业发展有关项目申报、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积极配合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奶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社会各方资源。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奶牛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发布奶牛结核病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更新奶牛结核病控制、净化场群和县(区、市)的信息。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人员防护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奶牛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提升公众防疫意识,提高科学养殖水平。要加强对相关从业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降低人群感染风险。要为防疫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的教育培训。 六、监督管理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农业部将对各地区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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