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封锁解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疫区封锁解除程序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与地方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联合组成验收组实施验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依据验收合格报告决定解除封锁。 二、验收标准 (一)总体要求 1、疫情发生后,严格按要求划分了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各项处置措施记录完整、规范,档案齐全; 3、及时关闭了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的活禽市场。 (二)疫点验收标准 按照下述标准处置后已满21天; 1、全部禽类按要求及时予以扑杀; 2、病死禽、被扑杀禽及禽类产品,以及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3、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 4、对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了追踪调查,确保这些物品没有引起疫情扩散。 (三)疫区验收标准 1、设置了警示标志、动物检疫消毒站或临时监督检查站,消毒措施符合要求; 2、最后一只家禽扑杀后已满21天,未发现其它动物感染; 3、按要求实施了封锁措施,未发现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4、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5、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等进行了严格清洗消毒。 (四)受威胁区验收标准 1、所有易感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超过14天; 2、对禽群实施了有效监测,期间没有发生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三、验收要求 验收人员应按照由外围到疫点的顺序实施验收,并做好自身防护。 四、其他 (一)解除封锁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强疫区周围的疫情监测。 (二)解除封锁的同时,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予以开放。 (三)疫点、疫区在解除封锁满6个月后,才可重新养禽。 五、疫区解除封锁的信息发布 当地政府做出解除封锁的决定后,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农业部在接到当地政府解除疫区封锁的报告后,发布疫区解除封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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