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 划定范围 5.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2 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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