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三)田间道路建设;(四)防护林营造;(五)牧区草场改良;(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四)科技推广费;(五)项目管理费;(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七)贷款贴息;(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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