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利用3年时间,建成覆盖全省的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保行政区域内不发生由病死畜禽引起的环境污染、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食品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落实相关责任 (一)强化主体责任。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坚持“谁产生、谁处理”原则。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教学、科研、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其产生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按规定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配备冷藏暂存设备并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集中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病死畜禽的产生、送交、收集、暂存、装卸、运输、无害化处理及处理后产品销售等环节要建立台账等相关记录。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湖泊、水库、沿海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收集处理。在乡村及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疫情排查,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组织调查;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流入的,由设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三、建设无害化处理体系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包括集中无害化处理及收集体系和自行无害化处理体系,按照“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分类建设、市场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整体规划,同步建设。 (一)选择科学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焚烧、化制、发酵和掩埋法等方式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逐步推行化制、发酵、碳化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环保处理方式。2016年全省采用化制、发酵、碳化法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比例达到20%,2017年达到60%,2018年底达到100%。 (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生猪调出大县、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特养大县原则上要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其他县(市、区)可独自建设也可跨行政区域与毗邻县(市、区)合作建设区域性无害化处理场。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优先考虑与当地的垃圾处理体系及其他市政、环卫、生态处理体系合并规划、修建,利用现有厂房等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覆盖区域内畜禽养殖场(户)分布情况,科学测算辐射范围,依托养殖场(区)、屠宰场、养殖专业合作组织、垃圾中转站、乡(镇)动物防疫站(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等建设与之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专用运输车、运输袋、冷库、冰柜等设施设备,建成“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收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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