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物疾病防控的兽医临床实践中,兽医通常是通过病史调查、临床检查、现场解剖等传统手段做出“初步诊断”并提出“初步治疗方案”,但面对就诊现况,往往是畜禽感染发病的中后期,且存在个体与群体间的临诊差异,必要时常会采取“联合治疗”、“序贯疗法”、“重锤疗法”、“目标治疗”、“短程疗法”、“干预治疗”、“时间差疗法”、“经验疗法”等治疗策略,贯彻“重拳出击、全面覆盖”的重症感染治疗经验,迅速控制病势,逐渐治愈畜禽。但整个“按处方治疗”的执行则并不是且也不可能由执业兽医师执行,而是由养殖场户的饲养员具体操作,比如药物拌料、药物喷雾、药物兑水、药物注射等,仍可能存在药名核对、剂量核对、注射部位、药物配伍等应由“专业人士”干的活交由“非专业人士”干,更严重的是有的人可能把药物的名字都念不准,更遑论审单、复核、配药、施药、护理等。 2.执业兽医的诊疗处方如何规范 动物疾病的诊疗,尤其是禽类疾病的诊疗,执业兽医通常面对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当把一个畜禽作为一个病例时,应当有独立的病历和处方;当同一个畜禽中的部分动物个体的临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时,则可能将同一个畜禽根据病症表现而分为不同小群,每一个小群又将形成单独的匹配的病历与处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明确执业兽医开展诊疗活动时必须开具规范的病历和处方笺,处方笺应当记载“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诊断结果;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规定“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执业兽医及其服务机构将面临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问题的关键在于,规模养殖场的执业兽医师常一人多岗,既是兽医又是护士,既是场长又是兽医,既是兽医又是药剂员,且每天面临多个病种或多个病禽的诊疗与处方,如何确保“先诊断后处方,先处方后治疗”、如何确保“处方真实、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面临畜禽疾病的防控时,通常不会象宠物医院那样是门诊兽医或住院兽医或专科兽医,而常常像医院急诊科的医生,更要求是全科类的执业兽医;执业兽医面对畜禽疾病的诊断结果也更多的情况下为“混合感染”,其治疗方案也常会是“综合措施”,许多情况下还面临“无特殊或特效治疗方法”的尴尬,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把“临床有效”与“经济适用”的治疗方案相结合。更为常见的是,临诊常常针对一个个体数量较大的畜禽群,且往往伴发多种病原的混合感染或继发感染,如何既照顾个体又兼顾群体的兽医处方则显得格外困难。由此可见,这种一个畜禽、一个病例、一次一张规范的诊疗处方和病历的及时、完整、真实、规范完成对于一名一人多岗、单打独斗的执业兽医而言的确存在现实性的困惑与困难。 3.执业兽医的经济收益如何体现 目前国内执业兽医的就业形态主要有六种:一是就职于大型规模养殖场作为驻场兽医,司职本场全面兽医工作,无权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二是就职于大型饲料、兽药生产或经营企业作为技术员,司职巡场兽医或若干养殖企业的兽医顾问;三是就职于以宠物诊疗为主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门诊兽医或住院兽医,以坐诊为主,属于注册执业兽医;四是就职于以猪、牛、羊、禽等大动物和禽类诊疗为主的动物诊疗机构,院外以上门到场实地巡诊为主,院内以实验室化验、检验等检测服务为主,属于注册执业兽医;五是就职于畜牧兽医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在从事教学、科研为主的同时,面对社会层面的养殖企业、饲料兽药企业和诊疗机构开展顾问式服务;六是就职于国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考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本系统获得官方注册,从事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并根据需要对外开展兽医临床诊疗活动,属于兼职执业兽医。 国家规定,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动物保健、开具兽药处方、出具证明文件等活动。未经执业注册的,不得从事上述活动。显然,注册执业兽医的经济收益主要来自于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收入。然而,在国内城区内的动物诊疗机构主要面对宠物、观赏鸟等伴侣动物的诊疗、保健以及美容服务,有相应的诊疗收费标准;而面对猪、牛、羊等大动物以及鸡、鸭、鹅、鸽等畜禽的兽医诊疗服务,其收费标准在计划经济时代和国务院兽医体制改革之前某些地区有一些参考标准,但之后的兽医诊疗活动完全市场化,更多的兽医诊疗活动的诊疗费主要由药物销售产生的利润获取,而未能真正体现兽医技术员或执业兽医的专业价值和应获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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