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省调运的种禽、种雏和继续饲养的家禽,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到达目的地后,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隔离场或饲养场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30天。隔离观察未见异常,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鼓励对活禽进行规模饲养、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对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人员应进行严格消毒。 (四)其他环节的防疫监管 各地应加强对活禽交易场所和家禽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 1、活禽交易场所。各地要根据实际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好活禽交易场所的监管,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消毒措施,建立统一的活禽交易场所"休市消毒日"制度。进入市场交易的活禽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出售的活禽应宰杀后带出市场,未售出的活禽严禁运回养殖场,在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逐步推行"活禽不过夜,当天集中屠宰,冰鲜上市"制度。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活禽市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疫病监测工作。 一旦检测发现阳性,应建议当地政府关闭该交易市场;彻底清洗消毒后,经地市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方可重新开放。 2、家禽养殖场点。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指导养殖场点加强饲养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制度,推广全进全出、封闭管理的养殖模式,定期开展清洗消毒。对进出的运输车辆、装载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毒。加强养殖场防疫设施建设,有效防范家禽与野鸟等野生动物接触。鼓励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推动形成"优质优价、优质优市"的市场机制。 四、其他要求 (一)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措施联动,上下协同,共同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控工作。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设定工作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强督促检查和评估工作,推进计划实施。 (二)经费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禽流感监测经费预算的基础上,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的实施。 家禽H7N9流感扑杀补助,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助政策执行,根据实际扑杀数量据实结算。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经费监督监管,推动相关项目实施。 (三)科技支撑 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各专业实验室要深入开展病原学研究,加强家禽H7N9流感快速诊断技术研究,建立敏感、特异、便捷的检测方法,加快形成完善配套的标准化诊断试剂。 开展各级兽医实验室家禽H7N9流感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和质量控制的能力比对,确保结果准确。 各地应加强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基础设施,提升兽医实验室禽流感监测能力。县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血清学检测能力,省级和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 (四)宣传培训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制定、实施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兽医和兽医辅助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印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以及组织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宣传,提高家禽养殖人员、经纪人、承运人、活禽交易场所管理及销售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防疫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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