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5-27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二)责令限期整改 对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符合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撤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注销相关证书 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相关证书: 1.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2.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情节严重的; 3.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执业兽医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两年的,或者连续两年没有将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界线,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清理整顿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明白纸、告知书等途径,向社会特别是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和告知工作。对近年来查处的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证行医等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人员证书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执业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必须通过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切实做到各地执业兽医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同时,要及时将执业兽医从业管理、继续教育、违法行为、诚信记录等信息录入系统,不断提高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设标准,严格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情况报农业部兽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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