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记录 4.7.1 记录应能清楚证明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各项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持续有效实施。 4.7.2 养殖环节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及其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要求做好各项记录。 4.7.3 屠宰加工环节应做好禽只来源、屠宰日期、数量、班次、活禽运输车辆牌照、储存场所、产品去向等记录。 4.7.4 兽医部门应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检查等记录。 4.7.5 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5年。 4.8 内部审核与改进 企业应成立生物安全管理小组,定期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物安全计划、生物安全措施、标准操作程序、规定动物疫病状况、养殖档案、记录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改进。 5 兽医机构监管 5.1 基本要求 5.1.1 兽医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 5.1.2 兽医机构职能明确,应有充足的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完善,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5.1.3 兽医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制度,以确保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 5.1.4 兽医机构监管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5.1.5 承担检测和诊断工作实验室应具备相应资质,实验室人员应经过培训,具有规定动物疫病检测和诊断的能力。 5.1.6 兽医机构应准确掌握当地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以及相关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5.1.7 兽医机构应向禽类屠宰加工厂派驻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5.1.8 兽医机构应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产活动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和程序,实施有效监管。 5.2 监管内容 5.2.1 对生物安全隔离区从业人员的监管 5.2.1.1 生物安全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资质; 5.2.1.2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和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5.2.1.3 执业兽医及其资格。 5.2.2 对养禽场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可追溯管理、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检疫申报等内容。 5.2.3 对屠宰加工厂的监管包括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无害化处理、可追溯管理等内容。 5.2.4 对流通运输的监管包括运输路线、运输工具清洗消毒、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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