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9 环境管理 ——粪便和垫料应以封闭方式进行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水、污物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4.4.1.10 制定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标准操作程序,至少包括: ——环境风险管理程序; ——易感动物、人员、车辆移动控制程序; ——场区、禽舍清洁卫生与消毒程序; ——人员、车辆、物品进场、进舍消毒程序; ——免疫程序; ——用药规定和程序; ——禽群健康状况日常观察与记录; ——怀疑发病禽群的诊断与控制程序; ——灭鼠、杀虫、防鸟措施; ——孵化场非受精蛋、死胚、终止胚,淘汰雏处理程序; ——粪便、污水、死淘鸡等无害化处理程序等。 4.4.2 屠宰加工厂 4.4.2.1 屠宰加工厂应获得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实施以下措施: ——质量检验; ——清洗、消毒; ——疑似疫病报告。 4.4.2.2 屠宰加工厂应有实验室实施常规检测。 4.4.2.3 屠宰加工厂屠宰的禽只应来自同一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养禽场。 4.4.2.4 不得接受和屠宰运输过程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禽只。 4.4.2.5 对所有出现异常症状和死亡的禽只应进行临床检查和病理剖检,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6 供宰禽只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4.4.3 流通运输 企业应对种禽场、养禽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等不同生产单元间的流通运输实施有效的生物安全控制。 4.4.3.1 根据有关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前确定雏禽、饲料、送宰商品禽等的运输路线,按指定路线进行运输; 4.4.3.2 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种蛋、雏禽和饲料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 4.4.3.3 运输工具应在运输前后实施有效清洗、消毒。 4.5 监测 4.5.1 企业应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监测体系,对生物安全隔离区及缓冲区禽群实施有效监测。 4.5.2 承担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诊断的实验室由兽医部门指定。 4.5.3 应建立抽样、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分析等记录。 4.6 应急反应和疫情报告 4.6.1 当地兽医部门应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企业应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反应实施方案。 4.6.2 做好人员、物质、资金等应急储备,并进行应急反应演练。 4.6.3 生物安全隔离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6.4 缓冲区或毗邻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生物安全隔离区应按照应急反应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强化的生物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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