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生物安全计划 4.3.1 生物安全计划应根据规定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并结合生物安全隔离区实际情况制定。 4.3.2 制定生物安全计划应分析可能影响疫病传入和传播的相关流行病学因素,至少包括以下因素: 4.3.2.1 毗邻地区以及流行病学关联地区的规定动物疫病状况; 4.3.2.2 最近的流行病学单元或其他流行病学相关养殖场的位置、疫病状况和生物安全情况,包括 ——最近的禽群和畜群的距离和物理隔离情况; ——野禽分布和迁徙路线; ——毗邻区域其他家养和野生流行病学关联动物分布情况; ——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和饲料厂分布情况; ——市场、动物园、展览会等其他动物集散地分布情况。 4.3.2.3 自然防护林、封闭的隔离墙及可阻止病原传播的其它屏障; 4.3.2.4 湿地或可吸引大量野鸟的其它地理特点; 4.3.2.5 季节气候因素。 .3.3 生物安全计划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4.3.3.1 对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入和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内传播的以下因素进行评估,包括家禽移动、野鸟、啮齿动物、节肢动物、气溶胶、车辆、人员、生物制品、饲料、设施设备、污染物,以及病原在环境中的存活性等; 4.3.3.2 对于规定动物疫病的每个潜在传入传播因素,设立相应的关键控制点; 4.3.3.3 针对每个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4.3.3.4 将各种生物安全措施和相关饲养、屠宰加工等场所的管理规范进行整合,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标准操作程序(SOPs),主要包括: ——生物安全措施的实施、维持和监督程序; ——纠错程序; ——纠错过程确认程序; ——记录表格。 4.4 生物安全措施 4.4.1 养禽场 4.4.1.1 场区内不得种植大型树木,不应有水塘等容易吸引野鸟的环境和设施,不得饲养其他动物。 4.4.1.2 雏禽应来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种禽场。 4.4.1.3 商品禽采用“全进全出”饲养方式,空舍期不少于7天。 4.4.1.4 对所有出现异常症状和死亡的禽只应进行临床检查和病理剖检,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测。 4.4.1.5 养禽场应谢绝参观;外来人员确需进入生产区时,应经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子后,方可入内。 4.4.1.6 应使用来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饲料厂提供的饲料,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饲料储藏室应保持清洁、干燥,并采取防鸟、防鼠等措施。 4.4.1.7 禽只饮用水应符合GB 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4.4.1.8 人员管理 ——所有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有健康证明,患有相关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上岗; ——工作人员应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应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应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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