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相关定义和基本条件。 本规范适用于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设、评估和维持。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生物安全隔离区 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包含一种或多种规定动物疫病卫生状况清楚的特定动物群体,并对规定动物疫病采取了必要的监测、控制和生物安全措施的一个或多个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生产单元。 2.2 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建立了生物安全隔离区,能够对动物繁育、养殖、屠宰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各种生物安全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处于官方有效监管状态,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过某种或某几种规定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所在的区域。 2.3 生物安全计划 分析规定动物疫病传入和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内传播、扩散的可能途径,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降低疫病风险的计划。 2.4 流行病学单元 具有明确的流行病学关联,且暴露某一病原的可能性大体相同的动物群。通常情况下是指处于相同环境下或处于共同管理措施下的一个禽群。 3 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的一般要求 3.1 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的肉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应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主要生产单元应包括种禽场、孵化场、商品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等,且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处于以屠宰加工厂为中心,半径50公里的地理区域内;在实施良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区域范围可适当扩大。 3.2 种禽场、商品禽养殖场、肉禽屠宰加工厂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禽场还应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禽达到种用动物健康标准。饲料厂应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3.3 遵循全过程风险管理和关键点控制的原则,建立统一有效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3.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规定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3.5 建立家禽标识和追溯系统,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禽及其产品、生产资料实施可追溯管理。 3.6 所在地兽医部门应对肉禽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建立和运行实施官方有效监管。 3.7 所有生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及废弃物处理应符合生物安全和相应的环保要求。 4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4.1 组织体系 4.1.1 企业负责生物安全隔离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任命并授权一名有资质和经验的生物安全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应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生物安全计划,保证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4.1.2 每个生产单元应有负责生物安全管理的人员。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有权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4.1.3 所有生产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应的生物安全培训。 4.2 屏障设施 4.2.1 生物安全隔离区每个生产单元应建立围墙或其他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 4.2.2 养禽场周围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其他养禽场、活禽交易市场、家禽屠宰加工厂等。 4.2.3 必要时,沿养禽场物理屏障向外设立3公里的环形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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