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生物安全计划应描述相关产业和兽医管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此外,生物安全计划还应描述日常的操作规范(SOP),以便能够提供清楚的证据证明所实施的监测、动物标识和追溯系统以及管理规范足以满足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定义。除了动物移动控制信息外,生物安全计划应包括畜群或禽群生产记录、饲料来源、监测结果、出生和死亡记录、来访者日志、发病率和死亡率历史、用药情况、免疫情况、相关人员培训记录以及风险减轻评估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标准。根据所考虑的动物品种和疫病种类,所需要的信息可能有所变动。生物安全计划还应描述将会如何审核这些措施,以保证能够定期对风险进行再评估,从而能够对措施进行调整。 4 确定和认可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步骤 实际上,没有确定和认可生物安全隔离区所必须遵循的单一步骤,进口国和出口国兽医机构选择和实施的步骤通常要根据企业的现有情况及其贸易史,OIE 建议的步骤是: 4.1 在与相关企业讨论的基础上,出口国确定其领土内包含一个或多个养殖屠宰加工场所的生物安全隔离区,该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所有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处于一个共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之下,并且认为它包含一个对特定疾病具有清楚卫生状况的可识别的动物亚群体。出口国应描述如何通过相关企业和出口国兽医管理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来维持这一卫生状况。 4.2 出口国通过正式程序评定企业是否符合上述7 个要素,检查企业的生物安全计划,通过审核后确认企业:(1)是否应用了日常操作程序,有效实施了生物安全计划,使得该企业在流行病学上是封闭的;(2)是否具有适当的监测和监督程序,从而能够核实企业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对特定疾病的状况。 4.3 出口国按照《陆生动物卫生法典》提出的建议对企业的生物安全隔离区进行描述。 4.4 出口国应向进口国提供上述信息,并且说明出于国际贸易目的,该企业可以作为一个流行病学隔离的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原因;此外,出口国还应提供一种渠道,使得能够根据进口国的要求,对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程序或系统进行检验和评估。 4.5 进口国在考虑对出口国兽医机构的评估情况、基于出口国提供的信息及其自身研究情况所进行的风险评估的结果、进口国自身特定疫病的动物卫生状况以及其他相关OIE 标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这样的企业作为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4.6 进口国在一个合理时间内告知出口国其评估结果和理由,结果可能有:一是认可该企业的生物安全隔离区;二是要求提供更进一步的信息;三是在国际贸易意义上拒绝认可该企业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4.7 应该在认可过程中或在认可的最后阶段,通过采用一种协调机制(如OIE 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达成一致意见,以尝试解决在生物安全隔离区认可上存在的任何分歧。 4.8 进口国和出口国兽医管理机构应签订一个认可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正式协议。 5 结语 作为一种全新的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模式,生物安全隔离区划有着强大的生命力。生物安全隔离区划是以企业为核心的,强调在企业基础上建立共同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涉及范围相对较小,动物疫病防控难度也相对较小,较易实现和维持无疫状况,因此这种区域化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和畜牧业生产实际。目前我国部分集约化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采用的“养殖、屠宰、加工一条龙”生产管理模式与OIE提出的建立“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概念极为接近,为我国实施生物安全隔离区划,建立无疫企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07 年1月农业部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 号)也明确指出,我国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包括“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因此,我们应当抓住当前国际生物安全隔离区划快速发展的大好时机,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的工作基础和条件,促进我国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评估工作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我国畜产品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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