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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时间:2009-05-25    点击: 次    来源:农业部    作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 小 + 大

第三章  种公牛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基础条件

(一)具有种公牛饲养舍、运动场、采精室及细管冻精生产、检测分析、兽医诊断、资料档案等垓所和设施,生产区与生活区布局合理、科学。

(二)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精度满足生产技术标准要求,其中细管灌封机、精子密度测定仪为必备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

(一)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畜牧兽医专业职称,有本专业工作实践经验。

(二)饲养管理、产品质检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30%。

(三)产品质量检验人员经相应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采精、冻精制作人员熟悉操作规范,能正确使用有关仪器设备,并经培训考核后上岗。

第十三条 种公牛群体规模为具有采精种公牛30头以上。

第十四条 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一)有种公牛饲养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实验室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技术栏案资料管理制度。

(二)仪器设备完好率为100%,仪器设备有档案记录和使用记录。

(三)有公牛采精技术操作规程、冷冻精液制作工艺规程、精液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四)细管冷冻精液要注明种公牛品种、个体号、冻精日期、生产单位,并有包装、贮存、运输力面的管理规定。

(五)种公牛有三代系谱。乳用公牛有相应的生产性能资料。

(六)冷冻精液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环境与保健

(一)实验室、精液操作室内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

(二)周围环境无影响种公牛健康的污染源。

(三)有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种公牛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第四章 发证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种畜禽场基本条件说明;

(三)品种来源证明。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八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后1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九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各种畜禽场(站)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胚胎或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范围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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