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2-26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兽医网 作者:农业部兽医局 - 小 + 大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 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 (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 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 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 (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 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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