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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兽医管理体制的剖析与探讨

时间:2011-10-09    点击: 次    来源:阳光畜牧网--中国动物检疫    作者:阳光畜牧网 - 小 + 大

4、职能和法律支持

4.1  动物健康和兽医公共卫生相关法律

    涉及动物健康的法律有动物疾病法案(55/1980)、快速传播的动物疾病法案(488/1960)、动物疾病法令(601/1980)。有关动物疾病法规授予官方兽医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动物疾病暴发。一旦农场疑似发病,该农场必须受到限制并立即实施检查。必要时,芬兰食品安全局有权根据发病情况决定是否扑杀动物,对疾病暴发周边区域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施行严格限制,制定针对动物疾病防控措施见下面的法规:动物疾病法案(55/1980)和动物疾病法令(601/1980),规定了当暴发动物疾病时,对动物及其产品和其他财产的损失给予财政补偿,同时其法规也有起诉和处罚的条款。动物疾病法令(601/1980)规定了官方兽医的职责。

同时,针对具体疾病或处理方法的有效法规有动物运输过程中防止动物疾病的法令(1363/1994)、农林部通报动物疾病决议(1346/1994)、农林部关于防止动物疫病的消毒指令(17/EEO/1995)、农林部关于防止口蹄疫(5/EE0/96,7/EEO/2004)、古典猪瘟(22/EE0/2002)、禽流感和新城疫  (3/EE0/96)、猪水疱病(31/EE0/95)的决议、农林部关于防止炭疽、肺结核、布鲁氏菌病、狂犬病、伪狂犬病、沙门氏菌病和猪呼吸及繁殖综合症等的决议、农林部关于猪健康种群控制计划的决议(24/EE0/1997)。兽医公共卫生法案是基于芬兰食品法案建立的,为非官方英语版本的食品法案(23/2006)。农林部的动物源性食品卫生和肉类检疫的法规于2006年9月公布并于2006年10月起实施。

4.2进出口检验检疫法规

    根据兽医边境管制法(1192/1996)制定了进口管理措施和要求的规章制度。进口活动物和动物源性食品在设置了口岸兽医检查站的口岸进行检疫。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到岸后应立即接受口岸兽医的检查。如货运交付过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将被拒绝进境,做退回或销毁的处理,同时也对其起诉和处罚的处理。

    兽医边境管理法案所规定的进口条件和欧盟相关法案一致。只能进口在欧盟注册的国家或企业的动物源性食品。进口其他动物源性非食用产品应符合欧盟所规定的不供人类食用的动物健康标准(1774/2002)。对进口活动物,根据芬兰兽医边境管理法案的指示和决议执行。

在食品法(23/2006)中规定了出口食品的管理措施,对其他动物源性非食用产品和活动物的出口管理归动物疾病法案(55/1980)。对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检验和出证由本厂或其临近厂的驻厂官方兽医和地方自治政府的兽医负责。对其他非食用动物源性产品的出口检验和出证根据产品的不同,分别由芬兰食品安全局、省级事务办公室、地方自治政府的兽医负责。活动物的出口检验和出证由地方自治政府的兽医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和产品、活动物的出口都应符合芬兰和进口国的要求。

4.3农、兽药注册批准法规

    农药和其他杀虫剂(主要是驱虫剂和灭鼠剂)须遵守农药法案(327/1969),欧盟的关于农药和杀虫剂销售的91/414/EEc决议已在芬兰实施。根据农药法案,未经注册批准的农药和杀虫剂不得投放市场和使用,另外,农药和杀虫剂必须根据使用说明和良好植物保护原则合理使用。

兽药须遵守药品法(395/87)及欧盟2001/82/EC指令(2004/28/EC指令对其作了修改)。因此,兽药的注册和销售授权和其他欧盟成员国一致,在4/2005行政法规也有描述。

4.4动物健康和兽医卫生控制

4.4.1动物传染病的报告系统

    在动物疫病法规中(农林部1346/1995号决议)中规定了需向兽医当局立即报告的动物疫病。在法规中没有涉及的外来动物疾病也需按照按农林部的部长令进行申报。生产者、兽医和屠宰厂必须申报动物疫病(动物疫病法案55/1980的要求)。如果动物所有人、兽医怀疑暴发的是需要申报的动物疫病时,如果没有可直接向省级兽医官员报告,必须立即向地方兽医报告。地方兽医向省级兽医官员报告,省级兽医官员向芬兰食品安全局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报告的动物必须接受官方兽医检查。

申报的动物疫病分为以下七类:需立即报告的传播迅速的动物疫病;需立即报告威胁严重的动物疫病;国家监控的在24小时内需向官方兽医报告,官方兽医再立即向芬兰食品安全局报告的动物疫病;国家监控的在24小时内需向官方兽医报告,官方兽医每月向芬兰食品安全局报告的动物疫病;在24小时内需向官方兽医报告,并由官方兽医立即向芬兰食品安全局报告的其他动物疫病;官方兽医每月需向芬兰食品安全局报告的其他动物疫病;官方兽医必须向公共卫生部门立即报告的人畜共患病。

4.4.2疫病的检测计划

4.4.2.1健康控制计划

    官方和动物产品工业相关各方共同建立猪、牛和禽的健康控制计划。计划的目的是改进监控和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的措施。农场在自愿的基础上并通过给建立了规范的农场经济奖励的方式激励农场参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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