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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防控应急预案

时间:2010-06-14    点击: 次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作者:农业部 - 小 + 大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疫区范围为疫点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受威胁区范围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30公里的区域。
  在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和分析评估结果。
  4.3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共同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4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
  4.4.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所有病畜及同群畜,并对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4.2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粪便、垫料、饲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4.3 对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4.4 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品进行追踪,并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5 对疫区采取的措施
  4.5.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4.5.2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进行隔离饲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并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一旦出现临床症状和监测阳性,立即按国家规定标准实施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4.5.3对排泄物或可疑受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可疑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4.5.4对交通工具、圈舍、用具及场地进行彻底消毒。
  4.5.5关闭生猪、牛、羊等牲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疫区。
  4.6 对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根据易感动物的免疫健康状况开展紧急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加强对牲畜养殖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7 野生动物控制
  了解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易感动物分布状况和发病情况,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野猪、黄羊等野生偶蹄兽与人工饲养牲畜接触。当地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
  4.8 解除封锁
  4.8.1 解除封锁的条件
  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经过14天以上连续观察,未发现新的病例。根据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的疫区解除封锁条件:要求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必须经过14天以上连续监测,未发现新的病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按要求进行紧急免疫,且疫情监测为阴性,对疫点完成终末消毒。
  4.8.2 解除封锁的程序
  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疫情时,必须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必要时,请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参与验收。
  4.9 处理记录与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做好相关资料归档工作。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10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牛、羊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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